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0日,刘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协议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刘某某建筑面积约332.32?的自有房屋予以拆除,并按1:1的面积比例置换楼房,其中置换住房129.57?,置换商铺202.75?,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按时支付应向刘某某交付置换的楼房须支付20%的违约金;另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刘某某支付租房费用600元/月。协议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占用刘某某协议约定的房屋建筑楼房。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向刘某某支付租房费用。楼房建成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仅向刘某某交付了住房一套,面积112.7?,未依约置换商铺。遂发生纠纷。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九)支付违约金 ……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1、某房地产开公司交付刘某某面积为202.75m3商铺;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刘某某房屋差价款64106元;3、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刘某某租房费用7200元;4、某房地产开发赔付刘某某违约金265856元。
分析意见: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不仅具有一般的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而且由于其具有预定性的特点,更能充分地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违约金作为一种传统的民事责任形式,由于具有预先确定性的特点,便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估算成本和收益,以及其所伴随的风险。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金作了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对违约金做了更为详细的约定,为当事人防范风险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