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8年,王某某与其夫郁某某结婚,婚后王某某将户口迁至其夫郁某某所在的村组,并依法分得承包地。后郁某某因病死亡,郁某某死亡后王某某仍在该村组生产生活,履行了村民义务,依法享受惠农政策,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等,并在闲暇时间外出务工。2016年,王某某的承包水地被政府部门征收。该征地补偿安置款到位后其所在村组拟按村组的人口平均分配,但却以王某某在外生活为由不予分配,王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所在村组支付与村组成员同等份额的征地补偿款。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某村六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与某某村六组成员同等份额的征地补偿款。
分析意见:
判定某人是否享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的前提是某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应以户籍加义务模式为准,即除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外,还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尽义务,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正如本案王某某,不仅拥有该村组户籍,而且依赖该村组的承包地生产生活,并且履行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还在该村组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等,故应当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