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刘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某地产公司的商铺用于经营。刘某在对租赁房屋装修期间,某市公安消防支队某大队下达通知,责令刘某停止装修。至此,刘某获悉,在签订合同之始,某地产公司掩饰、隐瞒了其在工程修建时擅自更改备案施工图纸,没有预留消防通道的事实,致使租赁房屋无法用于商业经营。责令停止装修后,刘某多次找某地产公司协商解决消防通道事宜,均无果,方引起诉讼。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刘某起诉后,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解除刘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某地产公司退还刘某押金及租赁费;三、某地产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66999.72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尽管该租赁合同订立时,主体都是适格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订立合同阶段无违法情形,订立的合同真实、有效。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导致出现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该案警醒世人,在签订合同及从事其他法律行为之始,一定要谨慎对待,不仅要审核合同本身是否违法,同时对合同外的因素也要全面、综合的分析、评估,避免出现该案中订立合同形式合法,但最终却无法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