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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将不再全楼买单-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孟积贺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5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7日下午张某某到甘州区某小区找同学一起上学,在4号和6号楼楼下(两楼相对)通道,被空中落下的冰块砸中头部,造成开放性重度颅脑损伤、急性硬膜下血肿、头皮挫伤伴皮下血肿。张某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41天,原告张某某自行承担了医疗费115803.60元。经甘肃省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构成五级伤残、生活大部分需要护理。本案经公安人员调查,未能确定具体加害人。后原告将该小区4号楼、6号楼全部住户及该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能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起责任,及时检查维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的摄像头等设备,为有关部门及时调查高空抛物事件提供证据等,强调公安机关的调查。在本案中当地派出所就曾介入,帮助查清本案的事实。本案中,被告某物业公司对本小区房屋负有维修、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判令其承担本案损害后果的5%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