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11月16日,17周岁的蔺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在去往学校的路上,撞倒了前方的行人孙某,致孙某受伤。经交警处理认定蔺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孙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15天。孙某康复后经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蔺某及其监护人赔偿相应损失。
《民法典》适用条文:
《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蔺某的监护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分析意见:蔺某17周岁,属于民法上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从民事责任角度,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