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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需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张海年律师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8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案例:2017年9月,李某与陈某签订一份土地出让合同书,约定李某将一块政府划拨土地转让给陈某 ,转让款为150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先支付了50万元,约定其余款项待土地过户后支付。2019年2月,李某意外去世。届时陈某才知道,该宗土地未经许可不能转让。故陈某将李某的儿子李某东及女儿李某梅诉至法院(李某多年前已经离婚),要求法院确认该土地出让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东和李某梅返还50万元转让款及利息。

民法典适用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确认该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并判决李某东和李某梅在遗产继承范围内退还陈某的50万元转账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分析意见:李某将政府划拨土地转让给陈某的行为,未依法经过政府批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50万元转让款也应予以返还。虽然李某已经去世,但其继承人李某东和李某梅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他二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有义务清偿李某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