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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居住权起争议-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殷菊萍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8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案例:被告张子桐与原告王霞于2016年认识恋爱,并于2017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8月14日生育女儿张瑞,2019年9月14日生育儿子张浩。2019年下半年,原告王霞娘家无偿转让承包土地一块、受让一块集体土地后,原、被告在该宗土地上修建一层楼砖房一栋。2020年1月26日,原、被告购买东风雪铁龙小车一辆。2020年2月28日,因双方感情不和,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1、婚生子女由原告扶养至18岁,男方负担学费和每月生活费1600元;2、雪铁龙小车归男方所有;4、房子归女方所有,男方有居住权。离婚后,被告强占居住,导致原告和孩子无房居住,原告为避免矛盾激化,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的砖房一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判归原告,并判决被告搬离该房。

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在原、被告登记离婚时,原告王霞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所有权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再赘述。虽然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可以居住,但居住权须登记设立,故判决被告七日内搬离。

律师提示:《民法典》的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按照《民法典》的解释是高于所有权的,即一旦房管局登记则能对抗所有,不管房屋如何转让、拍卖或者抵押,都不会影响居住权人居住。如果房子被设定居住权。只要居住权期限没有到期,享有居住权的人就可以合法的住下去。设立居住权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