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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不当要赔偿-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叶其钦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8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成亮是王强的继父。2017年10月9日,成亮与王强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成亮将其所有的位于嘉市某小区某单元某号的房屋赠与王强,并对合同进行了公证。2018年3月4日,成亮利用该房屋仍登记在其名下的便利,将该房屋为其女朋友宋艳在某银行贷款作抵押担保,因宋艳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该房屋被拍卖。王强将成亮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87万元(具体数额以评估金额为准。)

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中有成亮、王强的签名捺印,且公证处对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的经过及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公证。因此成亮应当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王强名下。现因涉案房屋已经进进入了司法拍卖程序,导致王强不能取得赠与房屋的所有权,成亮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成亮赔偿87.2万元(房屋评估价值)。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的规定说明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下列三类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上述三类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并且赠与人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但只有在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