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民法典案解

甘肃省第一届律师运动会 党纪学习教育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三年提升专项活动 民法典案解 专项整治专栏

居住权的法律规定-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杨忠山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8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案例:江南省江南市无业男子段正淳中年丧妻,遇美艳女子康敏难以自拔,虽遭到成年独子段誉强烈反对但是仍然与康敏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三载段正淳不幸食物中毒暴卒,留下独子段誉与康敏就段正淳遗留的唯一住房发生争议,康敏无奈将段誉诉至江南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属于段正淳与其前妻刀白凤的共同财产,康敏有继承权但是只能继承段正淳所属部分,最终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段誉所有,但是需要按照份额支付房屋价款给康敏,江南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康敏除本套房屋外再无其他住所,所得价款根本无法支付江南市高昂的房价。段正淳仓促驾鹤西去给爱子、弦妻抛下难解之题。

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处理方法:《民法典》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段正淳生前可以以合同或者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给康敏,康敏应当及时去办理登记,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段誉的所有权和康敏稳定生活居住需要就会妥善解决。

律师提示:“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是中华民族对于住房的美好愿景,但是实践当中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居住这一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民法典》创造性的设置了“居住权”这一法定用益物权,需要相关配套的制度比如登记程序等保障这一用益物权得到落实,既可以满足权利人稳定生活居住需要,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等新兴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已经列入立法进程的《不动产登记法》等制度不断的建立完善,必将对此类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