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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禁止放高利贷,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王兴亮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8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案例: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邹某等人注册成立南昌市云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小额贷款业务审批和经营范围的情况下,针对不特定人员通过互联网向其借款、放贷。近两年期间,被告人注册的公司共计办理放贷业务30000笔,经营数额累计2156.6万元人民币,业务所得累计465.7万余元人民币。其中被害人邹某因家中急用钱便通过蚂蚁通APP借款5万元,并与南昌市云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借款本金5万元,放款4.8万元,利息近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止。”借款到期后,因被害人邹某周转不便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利息,被告人高某某便派人通过手机辱骂及骚扰邹某亲属的催收手段讨要借款。

《民法典》适用条文: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利贷的形式多次非法发放民间高额贷款,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高某某为组织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采取给借款人、担保人打电话等手段进行催收高额利息及本金,被告人的行为系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00元。

律师提示: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明确禁止放高利贷,根据两高两部新规,自2019年10月21日起,2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十次以上,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最高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