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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全楼住户赔偿案-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王保杰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8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3日,某省某市一小区居民怀抱其孙女林某在该小区3栋3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时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造成林某八级伤残。经当地警方对事发小区3栋除去1楼共计112户住户逐一排查,排除了当时正在装修尾期且室内未发现相似的石块的住户、墙体脱落以及从顶层直接抛物的可能性,认定该起事故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伤害。警方在伤人石块上提取不到有效DNA,通过对比监控视频亦无法确认本案实际侵权人。随后林某将该3栋住户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审法院根据现场勘验证据排除了该栋楼所有1号房高空抛物致使林某受伤的可能性,对与被告即3栋楼业主提交的不在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工作单位证明、装修合同、水电费明细、部分业主提交的租房协议均不予认可。最终判决除1号楼住户外的1套住房的住户分别补偿林某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3028.56元,拥有该栋楼2套住房的5名住户分别补偿林某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3028.56元×2=6057.12元,拥有该栋楼3套住房的2名住户分别补偿林某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3028.56元×3=9085.68元。二审法院亦维持了该判决。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项规定一直以来都备受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后,在侵权责任编明确了业主追偿权及建筑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编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