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宋某乘坐同学刘某驾驶的摩托车,途经一商店时,剐蹭了一辆小汽车。两人担心小汽车车主索赔,赶紧驾车离开。小汽车紧跟在后面,刘某遂超速行驶,开到平直路段时,摩托车先与道路北侧的路肩发生擦撞,之后就一头撞上停在人行道的车辆,宋某、刘某受伤。
出院后,宋某把小汽车车主告到法院,认为小汽车车主如果不强行追赶,交通事故不会发生。虽然交警认定驾驶摩托车的刘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小汽车车主强行追赶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要求小汽车车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他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汽车车主并不是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小轿车车主在追赶过程中,未对摩托车采取左右逼停等危险驾驶行为,也未与摩托车发生摩擦和碰撞。刘某发现小轿车在追赶后,不但未停下反而继续超速行驶。小汽车车主的追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终审判决驳回宋某的上诉请求。
办案法官称,小汽车车主的追赶行为属于自助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尚未规定自助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对必要限度内的自助行为予以承认。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补上了民事自助行为免责这一立法空白点,明确“自助免责”的三个前提条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这三个条件,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条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