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刘某于1979年9月23日与吕某结婚,婚后生育二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后于2003年3月21日与吕某离婚。随后,被继承人刘某与被告王某结婚,婚后二人购买位于A区某处的房产B,并与王某与前夫所生之女王某婷共同生活。2013年10月14日,刘某之父逝世;2015年3月29日,刘某之母逝世;2018年2月13日,被继承人刘某因病逝世。因与二被告未能就遗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二原告向A区人民法院提出分割亡父遗产(房产B)的诉讼请求。
经调查,房产B现价值112万元,被继承人刘某与被告王某再婚后,先后因慢性乙肝、肝癌、高血压等疾病入院治疗,并由被告王某负责陪伴并予以照顾。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既无遗嘱,亦无遗赠表示。
A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房产B由被继承人刘某与被告王某各占二分之一产权,属于被继承人刘某的二分之一产权作为刘某遗产。经法院酌定,遗产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被告王某婷各继承五分之一,由被告王某继承五分之二。
二、 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经法庭调查查明,本案被继承人刘某自患病住院至病情危重去世期间,均由被告王某照顾其生活起居、承担医疗费用。王某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三、 判决分析:法定继承原则平分,主要扶养可以多分
由于本案被继承人既无遗嘱又无遗赠表示,本案适用法定继承程序,房产B二分之一的产权作为被继承人刘某之遗产依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原则上,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由二原告、二被告各分得房产B产权的八分之一。
但经法庭调查查明,本案被继承人刘某自患病住院至病情危重去世期间,均由被告王某照顾其生活起居、承担医疗费用。王某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因此,A区人民法院酌定由二原告及被告王某婷各分得遗产的五分之一,由被告王某分得遗产的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