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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文体活动应有风险意识-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周新皓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11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2015年胡某参加兰州某餐饮公司组织的业余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与赵某发生肢体冲撞,导致右腿胫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胡某遂将赵某及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对其主张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16万元共同赔偿。

民法典适用法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提示: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认为,足球比赛中胡某和赵某发生肢体冲撞导致其受伤,但并无证据证明系赵某故意或恶意伤害赵某所致,不足以认定赵某存在过错。兰州某餐饮公司作为组织单位,提供了适合的比赛场地、选派裁判,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在组织比赛过程中有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或对原告受伤存在过错,故对胡某主张两被告共同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胡某身体受损且支持较大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损害后果有失公平,故酌情判令赵某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费3000元,兰州某餐饮公司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费30000元。

本案中,胡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足球比赛后受伤,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业务足球爱好者,应对足球运动存在的受伤风险具备更强的预见性。在其他参加者对胡某的损害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活动的组织者也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不应由其他参加者及活动组织者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以公平原则判令其他参加者及活动组织者向胡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费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