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妻子早逝,留有一子甲,一女乙,2001年儿子甲因意外死亡,留下妻子孙某与幼子小甲。两年后宋某身患重病,一直由女儿乙赡养照料,弥留之际已神志不清,由女儿乙代书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3间房屋和20万元存款交由女儿乙继承。宋某去世后,女儿乙继承了其房屋和财产。宋某的儿媳孙某提出宋某生前所立遗嘱无效,亡夫甲作为宋家男丁应当享有更多遗产份额,自己和小甲亦应当享有继承权,要求三人平分宋某所有遗产。
民法典适用法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提示:
被继承人生前订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按照其遗嘱意愿处理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确定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代书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遗嘱效力不予认可,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分其遗产。
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甲乙,由于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甲之子小甲代位继承该部分遗产,因此,本案乙与小甲有权继承该笔遗产。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在分配遗产时适当多分一些。而被继承人儿媳孙某要求继承遗产则无正当理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