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6日,甲企业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向A银行贷款1000000元,设定了浮动抵押。2019年3月5日,甲企业从乙公司购买新的设备,需600000元,B银行愿意为新的设备向甲企业贷款600000元,但要求甲企业对新设备进行动产抵押,2019年3月13日,B银行与甲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5月4日,甲企业无法偿还A银行及B银行的贷款。A银行与B银行同时起诉甲企业,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适用法条: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提示:
甲企业与A银行及B银行分别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企业从乙公司购买新设备的款项,是从B银行贷款购买,不是甲企业自有资金。对A银行的贷款没有产生不利影响。现A银行与B银行同时起诉甲企业,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B银行优先A银行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