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为兰州新区开发建设,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会同甘肃省永登县政府下设相关部门对永登县中川镇部分集体土地依法予以征收。期间对张某的4.38亩水浇地和1.8亩旱地实地丈量后予以登记,于2012年3月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于2014年6月陆续对所有征收的土地以户为单位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但一直未向原告发放。据此原告诉诸法院。
民法典适用法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提示: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张某所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故判决张某所在村社向张某支付土地补偿款及地上付着物补偿款合计13万元。
本案中,张某承包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有关部门即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