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养了一只宠物狗,办理了养犬登记。一日刘某下班看到狗啃坏了真皮沙发,一气之下将其赶出门。狗在外流浪期间和李某孩子玩闹时咬伤了孩子,孩子伤口感染住院,后渐渐康复。刘某将狗赶出门后悔不已,广发寻狗启示找狗。此时,流浪生病的狗被路过的田某捡回家照顾。李某看到寻狗启示找到刘某要求赔偿自己孩子被咬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刘某认为目前狗尚无下落,不能肯定就是自己的狗咬伤人,不肯承担。后田某看到寻狗启示辨认出狗,找到刘某将狗归还时,恰巧李某再次找上门要求刘某承担医疗费,刘某称狗在咬人时自己不在场后又被田某捡到,和自己无关拒不承担,李某即向田某追索,田某无奈诉至法院。
民法典适用法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提示:
本案中,李某孩子被咬伤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刘某承担。动物在被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作为饲养人在将狗遗弃期间对狗仍然有看管义务,狗在这期间咬伤李某孩子,造成孩子感染住院,原饲养者刘某应当承担看管不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应责任;其次,田某捡到狗后对狗照顾管理,在管理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食物、药品等开支可向刘某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