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某科技公司通过电话告知兰州某网络技术公司,兰州某旅行社在其网站上上传了数张北京公司拥有版权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兰州某网络技术公司收到通知后随即联系了兰州某旅行社,并对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后北京公司以侵权为由起诉了兰州某旅行社及兰州某网络技术公司。
民法典适用法条: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提示: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认为,兰州某旅行社作为广告宣传使用北京公司拥有版权的照片,显属侵权;兰州某网络技术公司在接到北京公司通知后及时联系兰州某旅行社并对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结案。
本案中,在北京某科技公司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兰州某网络技术公司后,兰州某网络技术公司如未能及时通知侵权人兰州某旅行社并采取必要措施的,则需对网络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兰州某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