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甲向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为保障乙的债权顺利实现,甲将其位于市区的一套住宅抵押于乙,同时,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10月,甲因所欠他人借款到期无力偿还,遂将上述住宅出卖于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21年1月,甲所借乙之借款到期,因甲无力偿还,且乙被告知甲已将抵押房产出卖于丙的事实。乙遂将甲诉至A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甲买卖抵押房屋行为系无权处分,甲、丙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对抵押财产仍享有抵押权。
民法典适用法条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除非抵押权人乙和抵押人甲有相反的约定,否则,抵押人甲有权转让抵押财产。所以,本案中甲将抵押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无论基于合同,或是已经发生效力的过户登记,丙都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关于乙的抵押权效力问题,《民法典》406条第一款规定,该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就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即乙对丙所有的房屋继续享有抵押权。
对于抵押权人乙的权益保障的问题,《民法典》406条第二款还作出了其他规定,即抵押人甲的转让行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乙,让乙知道房屋转让的具体情况。该款还规定,如果抵押权人乙可以证明甲的转让行为可能损害抵押权,乙即拥有选择权,请求甲以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甲不愿意提前清偿债务的,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