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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 迫使 丧失继承权-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王沛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13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案例】

2019年甲母身患重病,由于甲常年在外务工,所以甲母主要由长兄乙、长姐丙照顾。因手术需要,乙、丙请求甲支付医疗费3万元,但甲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其母伤心欲绝,订立遗嘱(主要内容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全部由乙、丙继承),甲知道此事后以各种手段威胁其母,迫使其更改遗嘱内容(更改后的主要内容为,财产的50%由甲继承,剩余的50%由乙、丙继承)。

2019年末,甲母去世,甲、乙、丙三人因财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关键字:威胁  迫使  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适用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本案中,甲虽然对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但是其拒绝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并不能简单断定其构成遗弃、虐待(情形严重)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遗嘱必须表达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甲胁迫其母更改遗嘱内容的行为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并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变更遗嘱内容,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综上所述,甲威胁、胁迫其母变更遗嘱内容的行为属于《民法典》所禁止的行为,故甲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