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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冷静期-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徐亚芹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13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一、案例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就孩子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7月,张某和李某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二、民法典适用条文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案件的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一)依据现行法律作出的处理结果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在双方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时,民政部门应当当场颁发离婚证。

(二)民法典施行后案件处理结果将发生的变化

依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张某和李某系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给予张某和李某30日的离婚冷静期。在这期间,张某或李某任何一方如有反悔,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张某和李某应当亲自于30日内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离婚证载时间为张某和李某的离婚时间。如超过30日,张某和李某未申请颁发离婚证,则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申请,双方婚姻关系仍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