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14年,甘肃定西女子张某与甘肃白银男子孙某经网络相识并登记结婚,在双方准备去拍婚纱照时,孙某突然发病,后张某得知孙某在多年前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孙某并未将自己患病的实情告诉张某。后经多次治疗,孙某的病情未能治愈,无奈之下,2017年张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民法典适用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案件的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一)依据现行法律作出的处理结果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案中,孙某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婚后久治不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最终做出认定张某与孙某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民法典实施后案件处理结果将发生的变化
民法典实施后,取消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将由此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但为保护配偶的知情权等权益,将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同时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何为“重大疾病”有待进一步解释。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就超过了法定的撤销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