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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尚(律师)、姚?宇(实习律师)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13日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一、案例

2015年10月14日,石某与马某签订了一份民间借款合同,约定马某从石某处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6%执行,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后,马某并未还本付息,石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武某系马某的丈夫,上述借款发生在马某、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民法典》适用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一)现行法律处理结果

现行《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或者个人债务做明确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马某向石某借款40万元,有石某提交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马某理应偿还,而武某作为马某的丈夫,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二)《民法典》施行后的处理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马某向石某借款,并未告知武某,且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由马某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