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20年,寇某某自觉年事已高,需要订立一份遗嘱,由于不会写字便口述由寇老大继承自己的房产、存款。后要孙子帮自己打印一份。寇某某去世后,寇老二认为寇某某的遗属不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应属于无效,后寇老二诉至人民法院。
二、民法典适用条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案件的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一)依据现行法律作出的处理结果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院观点:《继承法》实行后,订立遗嘱应就应严格遵循该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否则,应认定无效。【(2017)黑民申1256号】
因此,本案由于寇某某的遗嘱是“打印遗嘱”,不属于《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的形式,故该份遗嘱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二)民法典实施后案件处理结果将发生的变化
民法典实施后,新增了“打印遗嘱”,并明确了打印遗嘱必须具备的形式,填补了立法空白,更加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