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15年2月,甘肃顾某村姑娘叶某经家里人介绍,结识同村在城里开餐馆的李某某。在双方家里人撮合下,叶某与李某某很快步入婚姻的殿堂。结婚后,叶某跟着李某某一同到城里生活,平时在李某某的店里帮忙。2016年4月,叶某产下一子李某。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屡次发生争吵,激烈时甚至大打出手。双方家里人协调无果,叶某与李某某均同意离婚,但对儿子李某的抚养权问题各不相让。2017年1月,叶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二、《民法典》适用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一)现行法律处理结果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李某由叶某抚养,并对抚养费和探望权作出裁判,其在判决中指出:“李某某虽主张其有稳定收入,比叶某更具有抚养李某的经济条件,但考虑到李某目前尚在哺乳期,由母亲叶某抚养更为合适。”
(二)《民法典》施行后的处理结果
目前法律对“哺乳期”尚无明确约定,实践中多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规定,将哺乳期定为一年。《民法典》直接使用“两周岁”的明确概念,对本案判决结果虽无影响,但在指导法官裁判、平息当事人诉讼和保护幼儿身心利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