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10年,陈甲立遗嘱一份,载明去世后由儿子陈乙继承自己的房产,女儿陈丙不享有继承权,并就该遗嘱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2016年初,陈甲罹患重症,卧病期间陈丙一直悉心照料。2018年9月,陈甲又手写遗嘱一份,载明所有财产由女儿陈丙单独继承。2019年5月,陈甲去世,陈乙与陈丙就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发生纠纷。
二、民法典适用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一)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理结果
在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居于领先地位,其他形式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法院审理认为,陈甲之子陈乙持有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陈乙持有的自书遗嘱虽然内容真实,但依法不能对抗公证遗嘱,因此涉案房屋仍应由陈乙继承。
(二)民法典实施后案件处理结果发生的变化
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直接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依据民法典,上述案例中陈甲的遗产应由陈丙继承。
现行法律对公证遗嘱效力作了绝对限定,限制了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使遗嘱人难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个人财产。民法典对此予以删改,体现了尊重和保护自由意志与私有财产权的基本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