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1与谈某系叔侄关系。被告谈某在修建房屋时,委托被告王某1雇佣原告王某2等人为他家修房。2017年11月28日12时左右,原告王某2等人乘坐被告王某1驾驶的谈某的三轮摩托车去吃饭时,沿马石通村路从马街镇行驶至马石通村路3公里+500米马街镇寺背村处,原告王某2被从三轮车甩出,造成其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2被妻子及侄儿送往陇南市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后转院至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4天,花医疗费17558.73元。事发后,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1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2无责任。司法鉴定结论认定王某2的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王某2遂诉至武都区人民法院。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分析:
1.本案裁判结果:由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93236.73元;被告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王某2的其它诉讼请求。
2.本案法理分析:公民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1受谈某委托雇佣原告王某2为谈某家修房,王某1在为谈某家修建房屋过程中驾驶谈某的三轮摩托车拉王某2去吃饭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2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1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2无责任。被告王某1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注意点:对于没有从受益人处获取报酬但却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实际侵权行为人,属义务帮工人,谈某属受益人,当发生事故致使实际施工人遭受生命健康及财产损失的,受益人应与侵权人共同对被侵权人的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