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3月双方在某某市某某区某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证,婚后被告王某某判若两人,脾气暴躁,喜怒无常,经常对原告杨某某实施冷暴力,对原告家人更是恶语相向,经常威胁原告及原告家人。婚后因为各种原因,原告杨某某流产三次,在此期间被告不但不尽夫妻义务,反而对原告冷嘲热讽。双方自2015年6月起一直分居,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仍不管不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吉利车辆一台。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分析:
1.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已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之后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2.本案法理分析:本案为诉讼离婚纠纷,应适用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4年办理了结婚证,系合法夫妻。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不和,庭审调查时未查明有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维护良好的家庭关系,故不予支持。
3.本案注意点: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若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婚理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同时,我国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扩大了离婚调解渠道,鼓励多渠道解决纠纷,并且新增了必须判决离婚的情形,防止出现上述案件中经过三次起诉才最终判决离婚的“久调不判”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