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协议书》,协议对租金、期限、租赁设备、场地等约定明确。租赁期满后,经政策调整,将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厂房、设备等整体移交给甲公司。甲公司多次催收租赁费,乙公司均置之不理,无奈,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722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违约金。
律师点评:
解除租赁合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另一种是单方解除。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是法律或者合同赋予该方当事人的解除权,适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本案中,合同解除属单方解除。除合同中约定了乙方若不及时支付租金,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外,《民法典》第722条也规定了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故甲方完全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当然,很多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并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仅仅约定违约行为,但其并不是合同解除的要件,而法定解除的道路非常艰难,故为维护出租人权益一定要区分违约与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