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6月,A建筑公司挂靠B建筑公司资质,中标M运煤专线建设工程HTSG-3工程。施工过程中,苏某与A建筑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一份,A建筑公司承租苏某处的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用于M运煤专线建设工程HTSG-3工程),A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代表A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签字。2020年4月,苏某以拖欠四十余万元租赁费为由,将A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及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及期间的利息,王某对上述租赁费承担连带归还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判决结果:
A建筑公司向苏某支付租赁费四十余万元及利息,B建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苏某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某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代表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该后果应该由A建筑公司承担。同时,苏某在知道王某系A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下,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驳回原告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进行了划分,划分依据是相对人是否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否知道法定代表人行为超出权限。该规定从根本上保护了善意相对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了企业之间、企业与他人之间恶意串通,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同时也净化了经济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