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规定: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基本案件事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离退休、退职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期释放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
因社保部门与司法部门间的信息并未未共享,故存在退休人员入监服刑后继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情况。某地社保部门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相关人员退回入监服刑期间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二、社保部门向个人追回社会保险金的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对个人退回社会保险金的规定仅此一条,社保部门认为依据该条规定向个人追回社会保险金的依据不明,故不得不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三、法院的裁判思路
当地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社保部门应当采用相应的行政程序责令服刑人员追回超领的养老保险金,并以此为由驳回社保部门的起诉。
四、社保部门的做法
社保部门并未提起上诉,意欲采用上述民事裁定书指引的思路,通过行政程序追回个人超领的养老保险金。
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提出修改建议,避免在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民事程序,把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行政执法的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