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赵志某参加以某区政府为主办方、某区体育局为协办方、某公司为承办方组织的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王某在传球时篮球打到赵志某头上,赵志某当场昏厥。即刻,工作人员拨打120,将赵志某送往医院抢救,但赵志某一直未醒。入院四十天后,赵志某因心脏衰竭死亡。
赵志某的母亲张某、儿子赵立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认为因王某在拍球时用力过猛,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其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赵志某的死亡,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抚养费等费用。
王某辩称,赵志某和王某参加的篮球比赛,具有对抗性,本身存在着风险,可能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并且这种风险是参赛者都能预见到的;同时,对于赵志某的死亡结果,王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王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法典适用条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案件的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对抗性体育运动必然存在身体损害的危险,这种危险参与者应该能够预见到。具体到本案中,赵志某和王某参加篮球比赛,是直接有身体接触的体育运动,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参赛者合理正当的身体对抗都是被允许的。故法院驳回张某、赵立某的诉讼请求。
在实务中,参加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容易发生受伤,对因受伤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经常产生纠纷,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原则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双方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致伤者”赔偿或补偿部分损失;也有的法院认为“致伤者”构成侵权,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该原则明确了责任承担的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