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入职某公司成为一名技术人员。入职后,公司领导李某从开始的每天微信问候,变为偶尔传来一些带性暗示的图片和小视频,甚至发“你在哪?我想你了”之类的话。对此,王某心生反感,但又不敢直接顶撞。某晚已近十一点,李某以自己喝醉为由,叫她送自己,后得知李某系故意约她出来想和她去开房。王某严词拒绝,后李某以开除为由进行威胁。
王某不堪骚扰,将李某告至公司总部。该公司证实,双方确为其员工,女下属已离职。对性骚扰者李某以换岗、扣发奖金处理。但不少网友并不认可该处理结果。认为该公司不能如此简单处理且撇清管理责任。那么,在职场性骚扰中,行为人及用人单位到底该担何责?
二、民法典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图像、文字、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三、案件分析意见
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首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对于什么是性骚扰,行为人及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导致受害者维权难。对此,民法典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明确了行为人以及所在单位承担的责任。最近网上时有相关案例爆出,民法典生效后,对此问题可以坚定地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