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康某与王某均为人民教师,两人恋爱不久便登记结婚了。婚后,为方便康某上班,两人决定购买一辆汽车,于是,王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又向自己父母借了5万元为康某购买汽车。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两人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刷取王某的信用卡数额及借自己父母的5万元钱均由康某一人承担,汽车由康某所有。因康某未能如约履行该离婚协议导致王某将上述债务全部偿还,王某通过诉讼向康某主张追偿权。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评析
因康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康某一人承担,若康某未能承担的,王某承担后可以向康某追偿。该离婚协议是康、王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最终支持王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