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乙向甲借款10万元,后乙死亡,乙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妻子丙、儿子丁。甲起诉丙、丁,要求丙、丁在继承乙的遗产范围内向甲偿还借款10万元;诉讼中,丙、丁均表示放弃继承。这时该怎么办?如果已经查明乙没有任何遗产,也好办,终结诉讼。但有没有遗产还没查清或者已经查清有遗产,下一步要如何进行,丙、丁还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民法典适用条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四项:“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分析意见: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可以列遗产管理人为被告,从而解决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如果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则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也就是可以列相应的民政部门、村委会为被告。当然,笔者认为同时也应列其继承人为当事人,以方便查清遗产范围、明确是否继承的意见,因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对被继承人留有哪些遗产最为清楚,而且往往也实际占有遗产,列继承人为当事人有利于查清遗产范围。就上述案例而言,如查明被继承人确无遗产,则可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查明有遗产,可在判决主文中表述为:由遗产管理人在被继承人乙的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甲清偿借款10万元。
提示:以上为笔者对司法实践中所遇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进行分析的个人意见,具体适用以期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