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王某养了一只名叫“悠悠”的蝴蝶犬,王某甚是喜爱,每日下班后都带悠悠在小区散步,且多次向邻居夸赞悠悠性格温和、聪明灵活。教师节的早上,王某发现悠悠情绪不佳,遂带悠悠前去宠物医院进行检查。医生诊断为积食,建议悠悠多运动。王某在小区中未看到人,为方便悠悠运动,即解开了悠悠绳子,刚解开就接到了客户的电话。突然,王某听到不远处传来狗叫声及哭声,才发现路过的刘某被悠悠咬伤。经询问同行的唐某得知,刘某想抱悠悠玩,因悠悠不配合,刘某即用提包砸向悠悠,结果被悠悠咬伤。刘某共计花费医疗费x元,现刘某要求王某支付全部医疗费。王某辩称,因刘某挑逗悠悠、砸悠悠才致使刘某被悠悠咬伤,因此其不应当支付向刘某支付医疗费。王某是否应向刘某支付医疗费?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案件的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某作为悠悠的饲养人,应当对悠悠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但其在公众场所未给悠悠佩戴相关的安全措施,致使悠悠咬伤刘某,尽管刘某存在过错,王某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尽管王某作为悠悠的饲养人在公众场所未按管理规定对悠悠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但刘某受伤系因其用提包砸悠悠导致的,其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王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