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张某与刘某均系二婚,婚内无子女。婚后以张某名义购得经济适用房一套(未登记)。刘某支付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也是刘某归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多次借款给张某,还替张某归还欠款。
后刘某发现张某不务正业且吸毒,经多次规劝无效后,刘某与张某协议离婚。
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确定房子和车子归刘某所有,张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后物业通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刘某多次找张某协助办理过户,张某均拒绝。
刘某遂诉至法院,张某反诉称《离婚协议》系刘某威胁而签。
二、适用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判决结果及律师分析
法院判决房屋归刘某所有,张某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民法典》明确规定,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的签署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的内容。
很多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如果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的效力尚存疑义。如果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且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反悔一方应在一年内到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内容,或持相关证据证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本案中,刘某与张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判决张某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