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0年1月1日蔡某与白某签订了售房协议书,协议约定蔡某将其位于某村的房屋以价款51600元出售给白某,双方约定在白某居住期间,如遇到国家占用或者开发此地付给搬迁费,占用手续费由蔡某负责,如占用搬迁费超过51600元,则超过部分由双方各得一半,未超过部分由白某负责。2019年6月25日,该房屋被征收,白某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书,白某获得房屋补偿款、附属设施补偿款共计622852.7元。白某获得补偿款后并没有按约定分配给蔡某,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法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分析
经当地法院认定,白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案中,蔡某与白某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应当是蔡某返还房款给白某,白某返还补偿款给蔡某。故当地法院判决蔡某与白某签订的售房合同无效,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并实际取得补偿款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4229元,该判决与《民法典》条文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处理原则相同。